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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的财务处置,留底税额怎样处置

2024-07-02 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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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限定,通常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通常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置,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贵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限定,公司发生的除公司所得税和应予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允予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通常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允予扣除的。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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