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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2022-12-06 11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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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有四点,分别为: 1、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不同的。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二审只要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明确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确有错误,方可开始再审程序; 3、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时间不同。二审是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追诉时效以外,没有期限限制; 4、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不同。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案件,既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亦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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