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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能否委托公民参加仲裁活动并承担责任

2024-06-04 1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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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审判实践中对仲裁庭能否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裁决其承担责任,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有权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即“: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把第三人列入当事人的范畴,并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仲裁与诉讼有着根本的不同,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其审判权是国家赋予的。而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即当事人双方对仲裁权力的授予而发生的。但是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仲裁行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其权力来自于国家法律,以仲裁方式处理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是国家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可依案件情况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没有权利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其理由是:仲裁与诉讼不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就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而发生,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活动。尽管目前有的仲裁委员会在自己制订的仲裁规则中规定,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追加第三人。但是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权利。因此,仲裁庭追加第三人于法无据。笔者认为,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都属于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不加区别地禁止仲裁庭追加第三人,势必会影响仲裁法律关系的整体性和仲裁制度的发展。同样,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仲裁庭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又会引起仲裁程序的混乱,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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