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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被告意外死亡后面这个意外死亡有无赔偿的

2024-07-06 1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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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受害人实际生存的期间作为赔偿的期限有失公正。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伤残等级评定之日就已被固定下来。如果以诉讼期间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间来决定残疾赔偿金,则诉讼期间的长短可能决定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多少。同样是伤残评定后一年死亡,诉讼在伤残评定后一年之内审结,则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可以获得20年的残疾赔偿金。如果诉讼期间超过一年,则受害人只获得从伤残评定之日至实际死亡之日这段时间的残疾赔偿金。这种情况不符合立法的原意与立法精神。另外根据《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定残后计算得出的残疾赔偿金,必须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可以即时确定这一赔偿法律关系。受害人定残后出现因非交通事故损害原因死亡情况时,就不应该属于赔偿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解释》同时规定,权利人在20年期满后,有再次起诉的权利。目的是消除20年标准赔偿期限的不利因素,并未规定受害人定残之日起20年内死亡的,已支付残疾赔偿金应予退回。一次性给付实质就是“定额化赔偿”,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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