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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吗

2024-05-03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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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而言,行纪合同被视为双务合同(即主张互为给付)、有偿合同(即主张代价给付的合同)、诺成合同(即不以实物作为标的物的合同)以及无需特定格式的合同类型之一。在行纪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仅需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便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具有实质性的一方当事人义务履行,同样亦无法采取特殊格式来规范其设定。 在行纪合同的履行中,行纪人必须承担为委托人事先规划和执行各种交易事务的职责,而作为对价交代,委托人则需要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权益;同时,行纪人为实现盈利并满足职业需求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亦主要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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