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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四荒地行政复议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啊?

2024-07-01 2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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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虽然不太清楚你所取得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不论属于何种权利,当地政府以“超期未建房”为由收回你的土地使用权的做法都很牵强,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首先农村四荒地行政复议,假设你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只有三种,即: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这种情形下收回土地,必须给使用权人补偿); 2、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超期未建房”就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接下来,我们再假设你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县政府收回你土地使用权的理由是“超期未建房”,也就是说是因为你“闲置土地”。但从你的描述来看,你是2006年才办的土地使用权证,这么短的时间,基本没有构成闲置的可能(看是不是属于闲置土地,要看给你规定的动工期限是多少,只要你没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会构成闲置。如果没有给你规定动工期限,那么除非你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没有动工建设,才属于闲置土地。)退一步讲,就算构成闲置土地了,处置方案也是多种多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方式只是其中一种,而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并不能随便乱用。你的土地取得还不到1年,根本不够2年未动工的条件,而且还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只是自建房屋,因此,当地政府收回你土地使用权的理由是非常不充分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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