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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不得擅自什么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2023-05-15 2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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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受托方不得擅自对政务数据进行以下处理: 1、擅自删除、篡改、销毁政务数据; 2、擅自提供、出售、泄露政务数据; 3、擅自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4、以任何形式隐瞒、故意误导、拒绝提供政务数据。 受托方应当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1、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完成委托任务或提供服务; 2、不得擅自转委托或将委托事项交由其他人代理,除非经过委托人同意; 3、不得利用委托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4、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财物、文件和资料,防止丢失、损毁和泄露; 5、应当向委托人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可能会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风险和问题; 6、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7、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任务或提供服务后,应当归还委托人的财物、文件和资料,并交付相关的成果和报告。 综上所述,受托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如果受托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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