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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执行判决的时候,外人可以录像吗

2022-04-06 1,6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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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法人员在执行判决的时候录像行为经过准许,不构成妨害公务的情况下,可以录像。 执行现场有两种: 1、执行死刑的现场,执行死刑的现场外都有警戒线,无关人员不要说录音录像了,就是进入现场也是被严格禁止的; 2、民事案件对被告的财产执行的现场,法院并没有事先贴出告示,想录音录像的人不知道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准确执行时间,也无法提前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在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执行任务时照相机或者摄像机正好开着,录音录像行为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的情况下,法警不会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核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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