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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审批谁负责的法律依据

2023-05-17 2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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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谁审批谁负责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五种种类: 1、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综上所述,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应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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