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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税务局约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吗

2021-11-03 28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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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务局约谈需要如实回答。 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查过程中,根据自行收集的资料以及案头分析所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信息,并就所掌握的情况以及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豁免权与之谈判,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行政管理制度。 通知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前书面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约谈通知应当载明约谈的时间、地点、附列需要由纳税人说明的有关情况的资料、拒不参加约谈的法律后果。 约谈阶段。在约谈过程中,税务约谈人员提出涉税问题,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纳税人可以进行陈述和举证释疑。对于纳税人因为不了解政策和税收法规而导致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则应该给予必要的宣传和辅导。 审查阶段。约谈结束后,税务机关应该给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要的时间自查自纠。 在自查自纠后,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审查报告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如纳税人所涉及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作出结案决定; 2、如纳税人所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仍然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限期整改: 3、如纳税人拒绝纠正或正在整改期间仍然拒绝纠正有关纳税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税务约谈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八条  适用税务约谈的纳税人包括:所辖纳税人经营期连续在两年以上,且经营业务比较稳定、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不适用税务约谈。
第十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通过纳税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异常情况或涉税疑点之一的,可以实施税务约谈: (一)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存在疑点,收入构成明显偏低的,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二)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数额不相匹配的; (三)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不相匹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四)应收、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或有异常情况的; (五)与同类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比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 (六)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税种和税率,但纳税申报异常的; (七)在减免税期间或减免税到期前后,经营额或利润额大幅度增加或减少的; (八)应税房产原值较大 纳税申报数明显偏低的; (九)购销合同签订凭证,印花税缴纳额度明显偏低的; (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长期零申报,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与职工收入水平不相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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