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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作证法院不予采信应该怎样办

2024-05-31 1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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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审理中,路某抗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2024年,王某2024年才主张权利,本案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路某的抗辩,王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路某认为无法确定微信聊天对方是其本人,对此不予认可。法官当庭让王某给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发送消息,确认聊天记录中的双方就是王某和路某,二人系微信通讯好友。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后王某就本案损害赔偿多次向路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路某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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