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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算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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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综上所述,聊天记录属于一种电子数据。微信作为证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必须完成以下证据(1)必须确认微信的主体是双方。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但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不符合主体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法院无法支持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3)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微信证据,保证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相关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诉讼案件中,要想得到法官的认可和支持,就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过程,在质证过程中证据的采信权在法庭,采信或不采信都属于正常现象,但在判决中会载定不采信的理由。对于判决明显不公允、适用法律不准确、审判程序违法等都可以上诉乃至申诉。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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