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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车辆追尾右转车辆谁的责任?

2022-01-03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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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直行车辆追尾右转车辆,如果右转车辆提前打开转向灯,则由追尾车辆赔偿。 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5、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6、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7、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9、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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