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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协同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09 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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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若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受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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