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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起刑点吗

2024-05-31 1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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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刑法”作为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严厉的武器将食品监管置于其调整范围之内势在必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击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比打击直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更加重要、更加紧迫。 《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第二,解决了职责性质相同的渎职犯罪行为因其所处单位部门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的法律疑难问题,从而达到定罪与量刑的有机统一;第三,以往类似行为存在同质不同罪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可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统一追诉标准。 二、查办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探讨 根据食品监管渎职罪在适用中遇到的立案标准不明确、入罪门槛较高的问题,结合该罪入刑三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及高检院的指导性案例精神,笔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重大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我国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危害程度最低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定性为: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因此,对于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其立案标准可以描述为: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的或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县级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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