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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2024-04-15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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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权质押,是指将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使债权得到清偿的一种行为 因此,股权质押是可以优先受偿的,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n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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