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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

2021-04-26 80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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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盗取及贩卖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亟待保护。而网络暴力则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特有的、危害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深度进入个人生活,网络侵权的发生范围有扩大之势,民法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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