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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审败诉欲上诉并起诉房管局

2024-06-20 2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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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就在双方僵持中,8月6日,宜春市房管局下发了意见函,表示将依法对“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房屋土地证为罗建芳、房产证为城镇户口的姜毅”这一有争议的房产证明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将房屋产权恢复到原户主名下。但在处理意见函最后,房管局还补充称,如果法院结果出来,当事人提起上诉,将以判决为准。10月26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协议,姜迪金支付了订金3000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在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在将房屋登记至姜毅名下后,姜迪金交清了剩余的67000元费用给罗建芳。据此,法院认为,当初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当初协议只规定了房屋的物业,并没有规定交易土地使用权。法院认为,协议内容真实有效,驳回了罗建芳和罗军的诉求。“但对于购买房屋,不是购买土地是否合法,房屋是否能够转移过户这一系列问题,并不在法院此次的审理范围内。”余泊铭认为,法院认可了这份协议,并没有对房产的归属是否合法做出判决。罗军认为,如果现在不上诉,既承认协议有效,房屋的产权属于姜毅,那么房管局则没有依据撤销房产证。如果他不上诉,这份房产证也无法被撤销。罗军打算继续上诉,并起诉房管局,要求其撤销姜毅的房产证。就在双方还在为房产归属继续僵持时,拆迁指挥部给出了最新消息,官圳巷150号因为规划调整,不在红线以内不列入征收范围。对于姜迪金认为只是购买房屋,不是购买土地的说法,余泊铭认为就算买卖协议真实有效,但其内容本身可能并不会受法律保护。他表示,购买了房屋,但长期不拆除、搬迁,已经占用了集体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权达十年之久,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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