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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

2021-03-21 7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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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老师与学生不该发生不当关系,如果老师以胁迫的方式让学生与自己发生关系的,老师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学生已满14周岁且是自愿的,则是道德问题;不满14周岁的,即使学生是自愿的,老师也会构成强奸罪。老师这个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注重师德师风。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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