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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情形应确认为生产、经营劣兽药

2020-10-30 33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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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为劣兽药: 1、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4、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5、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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