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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性

2021-05-10 10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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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必要性如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维护了保证人的利益,又能协调、平衡好保证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证制度中体现公平正义;保证债务之补充性与独立性,保证债务的补充性,是指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负履行之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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