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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过错行为

2020-06-12 27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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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律师收费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是一项职业,律师按照其行业规范进行的劳动,理当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反过来,委托人付给律师报酬,所期望的就是律师要在其职责所能的范围内,努力争取实现委托人的预期诉求。但现实中,“律师所能”与委托人的“预期诉求”却是难以对等比较的,往往裁判结果与预期诉求差异过大,委托人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力。近年国内因为委托人不满裁判结果而向律师主张退还代理费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从业心理,甚至可能影响到本来就不很成熟的律师制度的良性发展,乃至引发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危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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