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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如何区别

2023-04-08 3,242人已浏览
  • 郭悦律师

    郭悦律师创始人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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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具体如下: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以其不法行为或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1、产生基础不同。 (1)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又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2)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1)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3、举证责任不同。 (1)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违约是由法定事由引起,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相比之下,违约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小,负担较轻。 (2)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 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1)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且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除外。 (2)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赔偿,损害事实是物权的债权保护法行使前提的体现,即要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实。且免责条件或原因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义务程度不同。 (1)合同的义务程度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 (2)而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义务程度因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6、责任范围不同。 (1)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7、责任法律后果及方式不同。 (1)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形式,仅有合同解除是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2)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又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8、诉讼时效不同。 (1)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3年,但也有特殊规定,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2)侵权责任时效一般为3年,但也有特殊规定,比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9、因第三者原因造成损害的,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不同。 (1)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样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2)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10、诉讼管辖法院不同。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责任人抗辩事由不同。 (1)违约责任中,责任人的抗辩事由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债权人过错、第三人原因等。 (2)侵权责任中,责任人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外来原因。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允诺。外来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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