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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全款给女儿买房是个人财产吗

2024-05-11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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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且产权登记于出资人子女名下者,可被视为仅为其子女个人所有的赠与,此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应当判定为配偶中的一方的私人财产。 如具体情况显示父母所表现出的意向即为针对双方的赠与行为,则不应将其划分为单方赠与。就另一方面而言,假如一方父母为购房出资,而产权状册上登记的则是两个子女或者其中一个的名字,那么在涉及到婚内房地产权益分割问题时,应该考虑将这些产业界定为夫妇两人的共有财产,即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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