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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66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4-07-07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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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管理服务发生下列纠纷,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二)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资料的;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六)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另行委托给他人管理的; (八)其他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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