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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它的撤销情况有哪些

2021-01-26 16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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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赠与合同的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 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成合同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是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况: (一)任意撤销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法定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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