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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07-02 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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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标准车悬挂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安装、使用的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并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一)未悬挂在规定的位置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的; (二)未保持端正、清晰、完整或者有涂描、倒置、折叠、重叠以及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行为的; (三)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装置的; (四)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装置的。 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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