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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六十四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4-07-05 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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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 (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 (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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