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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2024-06-19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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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际经营中,有时存在销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丙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一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含包装费5000元)共计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退还了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没有退还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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