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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024-05-12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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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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