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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6-20 1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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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告知其听证的权力,也没有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屠永尧并非违法行为主体,根据《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嵊市委办到2024130号)文件,申请人所建房屋按规定也可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不一定要予以拆除;申请人早在2005年7月18日已提出建房申请,但一直未得到批准,该因素在行政处罚时应当有所考量;在申请人未批先建时被申请人没有予以制止,造成损失扩大,存在履职不到位。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违反合理行政原则,错误和不当适用法律及行政规范性。以上是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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