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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为

2020-08-27 84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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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不过,有十二类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分别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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