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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准迁证需要什么材料

2020-10-09 11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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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必备证明 1、迁入人户籍证明(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 2、填写户口迁移落户审批表。 二、具备下列证明之一(根据自身情况) 1、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结婚证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 3、共同生活亲属证明、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或迁入单位证明; 4、市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介绍信; 5、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军官证和结婚证; 6、复员证(转业证、离退休证)、县(市)以上复员、转业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便函、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7、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8、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村(社区居)委会证明; 9、《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10、大中专院校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 1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稳定住所证明; 12、录(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 13、从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从业单位组织证明; 14、至少一年以上暂住证、稳定住所证明。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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