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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2024-07-10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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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有关赔偿纠纷的案件。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征其特点为四。 第一、受害人或致害人至少有一方系在校(包括幼儿园,以下同)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二、是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 第三、受害人受到伤害主要是人身方面的伤害,同时包括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 第四、具有突发性、多发性、群体性、难以预见性等特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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