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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2020-04-08 8,19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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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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