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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研究内容是如何的啊?

2024-06-07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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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行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 现行债务重组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又与国际惯例趋同,相对于旧准则有了较大突破。但是,其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公允价值应用、资金时间价值、会计报表披露、相关税费的处理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财务困难不易确定。从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债务重组业务实质。但是,现行准则及其指南对债务人发生的财务困难只是点到为止,如何具体操作并没有明确。在实务操作中,财务困难的判定是不易界定的,如某些企业经常误把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都作为债务重组事项。应该注意,债务人未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偿属于一般性的债务清偿。这就给一些企业恶意滥用准则,使得某些不法交易变成合法交易留下了空间。 2.公允价值应用存在问题。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通常情况下,最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是市场价格,即可观察到的由市场决定的金额。如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则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代替;如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实务中往往债务人不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而是双方签署协议,协议规定用该资产来抵顶全部欠款,所以误操作以协议价值代替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使用需要依靠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稍有偏差,就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 3.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现行准则在确认重组后债务的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而不是采用现值,将把实质上属于债务重组范围的内容排除在外,使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不真实。例如现行准则中债务重组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表面上看似乎债权人没有做出让步,所以不认为是债务重组。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延期规定,缓和了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的财务压力,使之有相对长的时间恢复经营能力和长期还款能力,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时,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实际上债权人是做出了让步的,应将之纳入债务重组范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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