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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借条起诉为什么没有胜诉

2021-04-25 8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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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民间借贷超时效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时效为2年。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同。第一,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第二,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二、民间借贷不合法包括,第一,明知或应知对方借贷用于犯罪等违法活动仍然出借给他人,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不保护。第二,借贷关系是由赌债等非法债务引起的,法律不保护。三、民间借贷系虚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出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应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借贷事实不明确通常审判实践中,因为借贷事实不明确而败诉的占大多数,主要是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此不在累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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