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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去澳门规定

2020-09-22 7,70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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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如未属以上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出国(境)前向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如下: 一、《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如未属以上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出国(境)前向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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