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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而不犯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对于嫖娼怎么处罚具有以下答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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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你好,我们仅提供法律方面的问题咨询,因此,你提出的卖淫嫖娼的定义我们仅从法律方面进行回答,《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的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简单的卖淫嫖娼的行为是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的,我国刑法关于卖淫嫖娼有六种罪名: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二、协助组织卖淫罪;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四、传播性病罪;五、嫖宿幼女罪;六、引诱幼女卖淫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女子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男子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男女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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