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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人民币向哪举报

2021-08-07 3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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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家不收人民币,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也有权以消费者身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城市政务热线、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以商家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支付方式、平等交易等权益为由进行投诉、起诉。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直接协商,签订和解协议,按协议履行);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按调解书履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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