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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将物品放在存储柜是否视为保管

2021-04-05 15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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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管合同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因此,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的,一般情况下视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另外的交易习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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