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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如何处理

2024-07-13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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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指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实践中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担任监护人,或者同一顺序人之间互相推诿,都不愿担任监护人。这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指定监护有两种类型:有关组织指定和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监护人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监护人不得自行变更监护,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提示:变更监护关系与指定监护不同。变更监护关系是指监护关系确立之后,应有关单位或人民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决定,重新确定监护人的行为;指定监护则是对监护人的首次确定。只发生在对确定民事行为的主体的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相关单位指定;或者是父母即将死亡,通过指定的方式,确定监护人。设定该项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热的人身记忆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监护人需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实施监护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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