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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由谁产生

2021-12-24 43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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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如下: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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