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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上海开家小公司,上海市公司法是如何的呢?

2024-05-27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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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能否被撤销在法院看来仍然是实质重于形式,重点审查会议召集是否存在实质问题;对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则只要瑕疵非重大且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不能因此撤销会议决议;如何确定瑕疵是否重大,也取决于其对结果的影响;例如会议时间可能是重大瑕疵,也可能是轻微瑕疵;公司法有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有提前通知的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个提前通知的时间长度而召开会议是为重大瑕疵;与之相反,如果召开会议的时间有所迟延,而迟延未导致部分股东或董事应当参会而未参会,那么可以认为时间上的迟延虽然与预计会议时间不同,但并不影响会议实质,不能因此撤销会议决议。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解读: 这一条值得引起重视,在一些公司作出相关决定的往往是由实际控制人作出后通知其他股东,在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情况下需要股东会决议文件时由公司行政部门起草文件快递给股东各方签字,在整个决议形成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公司法要求进行会议通知,议案提出、会议召开和表决等程序,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重大瑕疵,应当撤销; 同时此规定也进一步提示在一些不太习惯召开会议的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条款确定一些事项可以通过股东签字盖章方式作出决议,无须召开会议。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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