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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案件核销范围是什么

2020-11-28 1,48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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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受理的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经核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按程序核销。 (一)反映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或查找不到; (二)该申诉信访不应由该法院受理; (三)反映的问题不构成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四)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五)重复申诉案件; (六)无理访案件; (七)信访终结案件; (八)已化解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第十五条交办信访案件的核销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核同意后,层报至上级交办法院核查。上级交办法院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核查;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继续督办。经本执行部门信访负责人审核同意,提请核销的交办信访案件予以核销;提请继续督办的交办信访案件退回执行法院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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