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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盗窃罪的规定

2024-06-03 1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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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盗窃财物超2000元便可“入罪” 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显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我省原来盗窃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0元、60000元。 省高院刑二庭庭长陈殿福说:今年4月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我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今后,我省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定罪量刑。 新规解读 疑问1:为什么要提高入罪标准? 罪责相适应才显法律公平 为什么会提高盗窃罪数额标准?陈殿福说,我省此前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依照的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提高,原有的标准应作适当调整。 原因至少有2点,一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1998年时,我省“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相比当时的收入水平,1000元算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然而,15年过去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数据是,从1997到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6倍。如果再不调整,事实上会造成刑罚越来越严厉的情况。 另一个原因是,有些财产型犯罪的数额标准已经有所提高,盗窃罪属于侵财型犯罪,也应适当提高数额标准。 入罪和量刑的标准应该和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比方说,在10年前,1000元对老百姓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收入。10年后,随着收入提高,物价也有上涨,盗窃1000元相对应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了点。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标准确实应当提高。 疑问2:提高标准是否会纵容小偷小摸? 8种情形满1000元即可入罪 盗窃罪入刑标准提高到2000元后,有市民担心以后小偷小摸现象会增多。还有市民提出,若是小偷每次盗窃都控制在2000元以下是否就逃避刑罚了? 对此,陈殿福说,市民完全没必要担心。一方面,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另一方面,司法解释也规定了8种情形按减半入罪。也就是说,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在1000元以上,须入罪。 这8种情形分别是: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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