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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豫高法发〔1998〕21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发〔1998〕21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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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进行套算,与人民币套算美元汇率中间价;(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可以核实的,盗窃数量可以按照核实数量计算;盗窃数量无法核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平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前六个月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设备,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显示的电信设备;使用设施的,按照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盗窃金额;不能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缴费减去被盗,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五)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出售的,按照赃物销售金额确定盗窃金额。盗窃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损失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盗窃金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盗窃金额应当按照票面金额、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计算;(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盗窃金额应当按照兑现部分财产价值计算;未兑现,但业主不能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盗窃金额应当按照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一般计算在盗窃数额内。当然,还要综合考虑犯罪目的等各种事实和情节。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辩护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5、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6、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7、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8、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9、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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