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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没有探视权

2023-06-11 1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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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管有没有支付抚养费都有探视权。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探望。 探望权的特征为: 1、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扶养人有协助的义务而拒不协助,或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不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探望义务;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4、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其他主要原因。 在行使探望权时应有以下问题: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3、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4、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综上所述,只要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有探望权,和是否支付抚养费无关。但是支付抚养费也是不抚养孩子一方应尽的义务,不管有没有探视都应该支付。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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