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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

2024-05-11 1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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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中止执行以及终结执行之间的显著差异,我们将从它们在法律效力、执行结果及产生条件三个层面进行详细阐释。首先,在法律效力与执行结果方面,中止执行仅是对当前执行程序实施的一种短暂性暂停,并不意味着对整个诉讼案件的画上句号。当导致中止执行的特定因素得以消除后,当事人仍有权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且在此过程中无需受到申请执行期限的制约。 终结执行则是对执行程序的永久性终止,此后将不会再有任何恢复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该案件已正式宣告结束,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执行权亦随之消失。 在产生条件方面,中止执行通常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一些特殊状况,使得人民法院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这些特殊状况可能涵盖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离世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等。而终结执行则是因为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形,使得执行工作无法继续推进或者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其应尽义务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n(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n(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n(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n(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n(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n(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n(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n(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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