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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的区别是什么?

2020-02-19 51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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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工具以载人为主。运输工具运载包括人、货。 怎么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的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处于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只要破坏行为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如将海上浮标移位,足以造成航船触礁的危险,就应成立本罪;至于航船是否已经触礁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破坏的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关于“公路”的范围,凡是可供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电车通行的道路均应认为是公路。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如拆卸铁轨、拔去枕木、毁损标志、熄灭灯塔上的灯光、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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